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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有效衔接

时间:2020-04-15 01:01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国家监督体系要求,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行动方案》规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结合广东省工作实际,联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

《意见》全文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建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二是加强行政审判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规定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或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要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利于提高行政执行力。

三是规范检察建议的办理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或者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复查,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复核。

四是建立日常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时,可以邀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反映集中、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双方定期举行座谈交流会议相互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监督能力。

《意见》的出台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的创新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等部署。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作出“四大检察”充分协调发展的法律监督战略新布局,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着“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手托两家”的重要职责。出台本《意见》,推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力监督方面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是广东省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一项探索,为开拓新时代行政权力监督工作,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提供了新途径。

二是实现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有机贯通。通过建立司法和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办案协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以往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衔接不畅甚至相互脱节的问题,有效减少了监督盲区。

三是有效提升了监督时效性。行政检察主要依托行政诉讼监督发现行政违法线索,通过调查核实,发检察建议、移送违法线索等方式提出纠正意见。机制建立后,可以及时将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一些有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内部监督机制予以纠正。

《意见》出台所带来的直接促进作用

《意见》的出台,在制度层面促进了广东省行政检察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并将对下列工作带来直接的促进作用:

一是进一步提升广东省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通过衔接,非诉执行案件信息互通、监督线索移送渠道将更加通畅,监督措施将更加多元,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将更加及时、更加有力,行政执法活动的权威和国家利益将得到更加切实的维护。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建议的落实机制,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衔接机制的建立,使得检察监督与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相辅相成,相互强化。

三是将进一步直接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助力提升广东省法治建设水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通过加大办案力度、开展专项活动、联合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紧密衔接,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审判和执行工作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