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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加装电梯

时间:2020-07-30 04:34 浏览:

    讯 王纪洪 新法制报记者朱叶报道: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进一步完善全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帮助群众解决“上楼难”问题。

    其中提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业主分摊、单位支持、财政奖补以及社会参与4种方式筹集。

    申请加装电梯需具备三条件

    《意见》明确,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当同时具备3个条件:城市(含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未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及计划;房屋基础稳固,主体结构安全,不属危房。

    按照《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单位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申请人为产权单位。加装程序须履行居民协商、编制方案、申请报建、联合会审、组织施工、竣工验收、运维管理7个程序。

    4种方式筹集所需资金

    我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以下4种方式筹集:

    业主分摊。业主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费用分摊比例。

    单位支持。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可由产权单位出资安装,也可由产权单位与居民共同分摊;有条件的单位对已房改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可给予支持。

    财政奖补。对符合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使用国家对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加装电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加装电梯实施奖补。

    社会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等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发展“共享电梯”。

    明确3项支持政策

    我省为确保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序推进,明确了3项支持政策。

    加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补缴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免予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除满足电梯使用功能外,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对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优先列入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优先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加装电梯包含在老旧小区改造等其他项目报建手续中的,无须单独申请报建。

    对业主个人出资部分,可依法按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未经验收电梯不得交付

    住建部门要主动做好加装电梯牵头工作,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并为群众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提供帮助和服务。要求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为加装电梯需进行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提供方便,开辟绿色通道,电网企业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未经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支持加装电梯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加装电梯购买“保险+服务”,运用风险管控机制对电梯使用运行全过程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