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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弯未让行 造成事故需担责

时间:2021-06-13 00:02 浏览:

  弋阳讯 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转弯电动车车主赔偿直行车主1万元。   2020年10月,70岁的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路段左拐弯进入原金山加油站的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由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及张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及左转弯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18901.68元。

  法院受理后,联系被告张某,张某表示对事实无异议,但是自己也受了伤且年纪大无偿还能力。经法官耐心调解,扣除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最终由张某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张某当场支付5千元,1个月后再支付5千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邱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