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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辞职信后又要求收回,公司能拒绝吗?

时间:2021-06-29 02:02 浏览:

  案例:张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物业维修,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1月10日,张某向物业公司提交辞职信,表示因个人原因将于2020年2月10日离职。2020年1月23日,张某回到家乡吉林过春节。回到家乡后,张某于2月13日向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辞职信,其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限终止。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复称,公司已招聘新员工将于近期到岗并将与张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故不同意张某撤销辞职信。张某则认为其尚未离职,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问: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信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本案中,张某虽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但并不影响其辞职行为发生效力,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身受到欺诈、胁迫等,否则辞职信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无权单方撤销辞职信。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宣文丽 律师 记者 贺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