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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起诉补偿业绩款项 南昌市中院已受理其诉状

时间:2020-09-09 03:56 浏览:

  /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朱嘉明报道:9月7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称,为维护公司权益,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方通公司”)对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长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顺公司”)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公司给付款项人民币300万元;向赣州方通公司给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186.9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61,770元;向赣州方通公司给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775,893.21元;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目前,该起诉状已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告称,2015年2月,公司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等签署《于都县方通长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新世纪公司将持有的于都县方通长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1%股权以人民币10798万元转让至公司,目标公司和新世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被告李桂生、方媛夫妇对新世纪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等。之后,公司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新世纪公司亦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过户至公司持有。2017年12月目标公司名称变更为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利润补偿”的约定,新世纪公司对赣州方通公司自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作出了如下承诺:2015年度不少于1871.66万元、2016年度不少于2064.81万元、2017年度不少于2223.07万元、2018年度不少于2223.07万元、2019年度不少于2223.07万元,如赣州方通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少于上述金额的,新世纪公司应以货币的方式向赣州方通公司补足差额。

  公告称,上述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判决和执行结果均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案件涉及业绩补偿款项系计入子公司赣州方通公司资本公积科目,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及赣州方通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