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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判决合同解除

时间:2020-06-19 01:15 浏览:

  案例:2014年7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房屋以1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当日付定金10万元,在网签完成后,2014年11月前李某支付剩余房款,但未约定办理网签的具体截止时间,之后王某一直未办理网签,李某亦未支付后续款项。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李某亦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过户至其名下,要求王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问:王某与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鉴于王某确实存在延迟办理网签的情形,合同签订不够严谨,极易引发歧义,故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对于本案合同应否解除,法院在审理时主要会考虑以下三点:一是王某确实存在拖延办理网签的情况。二是房屋的签约过程不严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亦极易让人产生歧义,如“在网签完成后,2014年11月前李某支付王某剩余房款160万元”,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如在2014年11月后未办理完网签是否仍应交付160万元,极易引发争议,对以后履行造成了障碍。三是争议产生后,各方分歧极大,不具备重新达成新的协议的条件。因此,当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应予解除,法院将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各方违约责任比例。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避免歧义发生,否则出现争议后,无法按照合同条款处理,甚至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宣文丽律师 记者 贺巍 整理)